何时执行教会纪律?
速度问题总会不可避免地与纪律惩戒或纠正的时间问题联系在一起。从第一章开始我就在努力强调一个事实:教会中绝大多数的纪律惩戒应该发生在成员周一到周六的日常关系中。这并不是说你希望教会里的人总是跑来跑去地互相纠正,这听上去糟透了!它仅仅是说,你希望教会里充满了渴望敬虔的人。通常情况下,成员会请求别人纠正自己而不是逃避他人对自己的纠正,因为他们盼望在属灵上有所成长。
铁磨铁,磨出刃来,朋友相感,也是如此。(箴27:17)
“嘿,瑞恩,你对我带领聚会的方式有什么意见吗?我还能在哪些方面做得更好?”
“扎克,我想让你知道,你随时可以纠正我的婚姻问题,还可以谈谈你如何看待我对我妻子的爱。而且按着肉体我真的不想问这个问题,但是……你对我教养孩子有什么看法吗?”
换句话说,作家们有时会将塑造性纪律惩戒(formative discipline)和纠正性纪律惩戒(corrective discipline)区分开来,这是有原因的。塑造性纪律惩戒意味着教导人,而纠正性纪律惩戒就是纠正错误。但很明显,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而在教会生活中,纪律的塑造和纠正不仅应该出现在主日,也应该出现在周一到周六。你也许会说,教会纪律只是用来描述门训过程的另一种方式。那么门徒训练和教会纪律应该什么时候执行呢?周间的每一天!没错,就是这样。
一个更棘手的问题是,你当何时把纪律惩戒的过程推进到下一个阶段——从一个人到两三个人,或者从两三个人到整个教会?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我们需要根据每个案例本身的是非曲直来决定。在上一章中我提到过斯蒂芬。当他告诉我神对他的性犯罪“没意见”时,我就清楚地意识到我应该找另一个兄弟加入我的行列。首先,斯蒂芬的犯罪事实确凿无疑,我们两人对此意见一致。其次,他固执己见。我们的谈话(就这个话题我和他私下谈过两次)对他丝毫不起作用。所以,我决定让布拉德参与进来。很快布拉德也得到了同样的回应,于是他把此事告诉了教会。诚然,这种情况严格来讲是比较容易处理的——尽管令人心碎——因为罪特别明显,犯罪事实也没有争议,而且当事人有意识地拒绝悔改。
但还存在着其他的情况,比如我们的长老们为一段困境重重的婚姻或一个问题多多的人劳心费力了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却从未决定要推进到下一个阶段。同样地,如果当事人在与我们一同努力来对付他们的罪,那么也无须向下一个阶段推进。我记得,我们的长老团与一对夫妇一同努力了四五年。这个时间真不算短,以至于起初为这对夫妇提供辅导的那些长老们因为任期已满而退出了长老会议,而新的长老进入长老会议后,肯定要听取有关那对夫妻的简报。在帮助这对夫妻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生了好几次这样的交接。最终,他们二人都没有被教会除名。
教会应该将犯了何种罪的成员公诸于众和除名?这个问题回答起来相对容易,至少从理论上来讲是这样的。为此,历史上的一些作者通常会根据圣经(参见林前5-6)整理出一份罪名清单:“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林前5:11)但如果我们严格依照这份清单而行的话,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把贪婪的人除名而非贪污的人?把骗子除名而非杀人犯或恋童癖者?因为这类清单中从来没有出现过贪污、杀人和恋童癖一类的罪。事实上,我认为我们不应把这些清单视为详尽无遗。相反,保罗所描述的那类罪是我们可以在始终不信的人或不悔改的人身上都能看到的(参见林前6:9-10)。
对于上述问题,我可以简要回答如下,教会成员唯有犯了那些外在、严重、不悔改的罪,才应当被公诸于众和除名。这样的罪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哪些罪?
有哪些罪严重到可以将当事人除名的程度?这人的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外在;(2)严重;(3)拒不悔改。
第一,必须是外在的罪。它必须是你能够用眼睛看见、用耳朵听到的事实,而不是你对某个人内心动机的怀疑。保罗在上面的清单中列出了贪婪,但如果你没有外在的证据证明,就不能指责一个人贪婪成性,也不能将其除名。世俗的审判系统在权衡证据时尚且非常谨慎,教会难道就不应该更谨慎一些吗?耶稣对暴民正义不感兴趣。但请注意,我说的是“外在”,而不是“公开”。例如,通奸就不是公开的罪行,而是私下犯罪。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外在”的原因。
第二,必须是严重的罪。焦虑、惧怕和精神紧张也许是罪。但我认为没必要将犯这类罪的人公开曝光和除名。如果我发现一个弟兄在讲故事时添油加醋,但他却否认了,那么他可能犯了罪。但我不会公开地指责他。彼得告诉我们“爱能遮掩许多的罪”(彼前4:8)。当然,一个健康教会的首要特征之一就是愿意忽略教会肢体对会众的诸多冒犯,甚至是大部分的冒犯行为。那什么才算是重大的罪呢?人若犯了这种罪,我便很难再相信他或她里面有神的灵,而且也怀疑其是否是基督徒,至少如果对方拒绝悔改的话。还记的吗?成员制的定义是:教会对一个人信仰宣告的确认。人若犯了这种重大的罪,教会便很难(如果有可能的话)站在观看的世人面前,继续确认这人的信仰宣告是可信的。若有人否认自己说话夸大其词,那么我还可以继续问心无愧地确认这人的信仰宣告;但若有人不肯离弃不道德的性行为、谩骂、酗酒之类的罪,我就无法再这么做了。
“严重”这个标准是不是有一点主观?是有一点,这就是为什么同样的罪在一种情况下可以致使当事人被除名,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则需要考虑许多客观的因素,因而不会导致当事人被除名。要是圣经能为我们提供准确的判例法来解决所有可能的情况,那可就太简单了!事实上,主盼望我们向他求智慧,并盼望我们凭信心行事。顺便说一句,这也是教会应求主尽可能多地兴起长老的一个原因。你肯定不希望在将这些棘手的事情告诉教会之前,权衡利弊的只有一两个人。
第三,必须是拒不悔改的罪。这个人已经因为自己的罪行受了责备。无论他是否承认犯了罪,也无论他是否说过会停止,他最终都拒绝悔改,仍陷在罪中。他不能(或不愿意)脱离罪,就像一个愚昧人和他所行的愚妄事。
愚昧人行愚妄事,行了又行,就如狗转过来吃它所吐的。(箴26:11)
指出罪的方式有哪些?
耶稣曾有好几次愤怒地掀翻桌子。使徒也曾多次公开对某些人说严厉的话(想想《使徒行传》8章中的彼得和行邪术的西门;或者保罗在《哥林多前书》5章的讲论)。可能有极少数情况,你需要相当严厉地纠正一个教会成员。
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你对质或提问的方式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 单独进行:《马太福音》18章所描述的对质过程表明,我们应该让知情范围尽可能小。
· 温柔:保罗告诉我们,要“用温柔的心”把对方挽回过来(加6:1)。
· 谨慎:在同一节经文中,保罗又说道:“当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诱。”《犹大书》的作者对此也很认同:“有些人你们要存惧怕的心怜悯他们,连那被情欲沾染的衣服也当厌恶。”(23b节)罪都是暗地里的勾当。即便你想要帮助别人,也很容易被罪所胜。
· 怜悯:《犹大书》提到了两次“要怜悯”(22-23节)。你应该满有怜悯和体恤,而不是自以为义,好像你绝不会被这样的方式所绊倒一样。
· 公正:我们不该不经详察就先行判断,而应努力听取双方的意见(参见提前5:21)。
· 明确:消极地对抗或讽刺挖苦式的指出罪肯定是不合宜的,因为这么做只是为了保护你自己。相反,你应该明确指出对方的罪而不怕遭受攻击,尤其是当你要让一个罪人借着认罪悔改而不再刚硬时。有时,对罪轻描淡写可以达到缓和气氛的目的,并帮助一个人自己走出困境。但你最终还是要明确地说明罪的问题。涉及其中的人越多,你就越要清晰阐明。毕竟,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参见林前5:6),因此人们必须受到警告。
· 果断:与此相关的是,当教会纪律惩戒走到最后一步——除名时,全教会的行动必须是果断的:“应当把旧酵除净,好使你们成为新团。”(林前5:7)“分门结党的人……就要弃绝他。”(多3:10)必须明确,这样的人不再是教会成员了,也不能继续领受主餐。
如第二章所述,纠正总是需要智慧的。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种情况。说“嗯,我们对这个人是这样做的”很容易,而且我们能从先例中学到很多东西。但最后,我们必须依靠神话语的原则和圣灵的引导,并仔细查验每种情况的细节和特征。
作者:约拿单·李曼(Jonathan Leeman) 摘自:《认识教会纪律》(点击书名免费下载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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